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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台过境运输新规,中国货物中转通道大幅收窄

2026年6月4日,越南工贸部发布《2026年第43号合并文件》(43/VBHN-BCT),对中国货物经越南领土过境运输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整合,纳入第38/2025/TT-BCT号通知和第26/2026/TT-BCT号通知的修订与补充内容。

此次整合旨在为相关企业办理过境手续提供更为透明、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规在口岸通行方面实施“白名单”制度,中国过境货物仅可通过四对中越边境口岸通行:老街—河口、友谊关—友谊关、芒街—东兴、同登—凭祥。

其他口岸暂不开放过境运输,第三国中转通道同样不予开放。未来如需新增过境口岸,须经两国政府另行协议确定。

在停留期限方面,过境货物自完成入境海关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境内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停留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单次延期最长30天,累计最多可延期3次。超时或违规将面临罚款、扣押甚至强制处置。

禁限商品管理层面,凡属越南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或暂停进口的货物,一律不得经越南领土过境。其他货物须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过境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过境运输。

全链条监管方面,过境货物在越南境内流转期间全程接受海关监管,须按规定的口岸和路线进出。出境货物数量须与入境数量一致,并保持原包装、原封签、原货态,严禁拆换、加工、调换或拼柜。

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如发生倾覆、破损等异常情况,货主及承运人须立即向事发地海关报告。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与外部贸易环境压力有关。部分企业此前利用越南中转规避关税,使越南面临被指控为“转口洗产地”的风险。为维护对美出口贸易稳定、摆脱“洗产地”嫌疑,越方主动强化过境监管。

新规的落地意味着中国货物经越南中转的通道大幅收窄、合规门槛显著提升。相关出口企业与物流服务商须尽快评估现有供应链路径的可行性,提前做好口岸选择与通关安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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