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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2021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重要提醒!海关总署新调整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10月15日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温馨提醒

 

下方调整表自2021年10月15日生效,相关企业应及时留意合规申报,避免退单等问题。尤其注意调整表中此前无监管条件代码过渡到有监管条件代码的商品。

 

(A:入境检验检疫 B:出境检验检疫)

 

 

重要提醒!海关总署新调整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10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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