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越南的单证要求:
需提供发货人和收货人完整的公司名及地址,并清晰显示在提单上。若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或类似指示提单,则通知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公司名及地址,并同样满足此要求。
收货人或通知方必须为越南当地注册的公司或居民个人。
除胡志明市(HCM07, HCM28)、海防市(Haiphong)及盖梅港(Cai Mep: VGT01, VGT03, VGT04, VGT05, VGT08)外,运往其他所有目的地的货物必须在提单上明确显示具体的码头/港口名称。
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必须为货物最终的卸货港口。
货物描述(货描)和唛头栏位严禁使用“As per attached list”、“See Attachment”、“As per attached”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明确表述。所有信息必须清晰地打印在提单上。
进口申报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规格、材质、用途等)必须放置在货描字段的前35行之内,以确保申报信息完整,避免因显示不全而产生清关延误。
每个品项(Item)的货物描述字符数不得超过1050个字符(按每行30字符,共35行计算)。整份提单所有品项的货描字符总数不得超过4000字符,以防止申报信息被截断。
不接受车龄超过5年的二手车进口。
所有进口至越南的“废料”(SCRAP) / “废弃物”(WASTE) / “回收料”(Recycles) 及任何性质类似的货物,其提单上必须强制显示以下信息:
必须提供并显示8位数的HS编码(海关编码)。
所有经由盖梅港(Cai Mep Port)、吉莱港(Cat Lai Port)及SP-ITC港中转和转运的货物,必须提供至少6位数的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如单票提单包含多种不同HS CODE的货物,必须按各自的HS CODE分别列明货物信息,以确保申报完整。
所有目的地为越南,且最终通过卡车或驳船进行内陆联运的货物,必须提供至少4位数的HS CODE并显示在提单上。如为混装货物,须按不同HS CODE分项列明。
若客户申请在提单上显示转运条款,仅接受注明经越南转运至柬埔寨、老挝或中国的货物,且严格禁止在越南境内的不同港口或口岸之间进行转运(即:提单上的卸货港与最终目的地必须保持一致)。
严禁以下货物经越南转运至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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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 / 家居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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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及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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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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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旧汽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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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 / 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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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柬埔寨的木材 / 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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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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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严禁所有“旧货”、“二手货”、“废弃物”、“废料”类货物经越南转运至任何第三国。
如提单样本中提供了多个封条号(SEAL Number),必须将需要向海关正式申报的封条号填写在提单的“SEAL”字段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