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加强医疗防控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举行发布会。

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媒体提问。

来源:深圳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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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月刊记者提问
自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出台了2020年5号公告以来,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又出台了新的公告即12号公告。请问,不到一个月,四个部门密集出台对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 (中国网 郑亮)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李兴乾回答(截取部分回答)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的5号公告,着力加强医疗物资出口的质量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目前,非医用的防疫物资,特别是非医用的口罩出口量比较大。
由于中外在质量标准、使用习惯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产生了一些质量方面的疑问,也出现了医用和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的现象。
为此,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发布了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
这两个公告监管对象有所不同,但目标一致,同步执行。(5号公告和12号公告)
其中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进一步提升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提前防范有关质量风险,更好地体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维护中国制造公信力,为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做出中国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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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
国外新冠肺炎暴发,对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大增,由于各国标准不同,我国出口非医用口罩误作医用的情况时有发生。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需要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或者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和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能否再详细介绍一下,相关部门对接下来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时有什么样的要求?谢谢。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 (中国网 郑亮)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回答(截取部分回答)
谢谢你的提问,也谢谢你的关注。这次三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谢谢。

总结:其实是对合规企业的利好消息,只要你不是黑明单企业,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