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这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的重要举措。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相对于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有六大关键性变化,下面我们和您一起学习下。
一
执法职责不变,检验范围更新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海关对列入国家 《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 《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TIPS
2015年,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已更新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为现行有效版本。海关总署129号公告注明执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解决了后续《危险化学品目录》修订、版本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监管范围调整滞后的问题。
二
提供材料不变,填报事项增加
进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 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TIPS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填报的具体事项。按照1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填报要求,企业需要对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信息提前做出判断。即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确定的规则,确定/核实该产品的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等信息。
三
提供材料不变,豁免条款增加
出口危险化学品
海关总署129号公告
三、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 (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
三、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TIPS
按照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要求, 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时,在报关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该条款适用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空运除外)的危险货物。此外,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报关时,不需要提供中文GHS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