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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目的港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20余万滞箱费!

导读

 

 

 
近两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的低迷以及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乏力,我们面临的对外贸易整体环境不容乐观。
疫情当下,对于众多国际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收货人倒闭、目的港弃货、贸易尾款无法回收,甚至集装箱抵达非洲、中东或南美地区,货物尚未被收货人签收前就发生货物遗失、被抢等事故,都使得相关外贸和货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今天,小编根据宁波海事法院近年的两个典型案例,跟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案例一: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外贸和货代警惕这个大坑!目的港无人提货,船公司索赔20余万滞箱费!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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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折合人民币约166万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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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9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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