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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关总署公告(上半年)汇总

 
 

口岸疫情防控篇

01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第16号)
 
规定出入境人员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的,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要求。
 
 
02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第24号)
 
 
明确收发货人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海关查验,或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减少人员聚集。
 
03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第17号)
 
明确各直属海关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04
 
《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第53号)
 
对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线等十一项医疗物资纳入法检商品范畴,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支持复工复产篇

05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第18号)
 
允许企业特定时期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延期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公布复工之日后7日内缴纳税款。
 
06
 
《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第40号)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凭延期办理材料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07
 
《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第55号)
 
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鼓励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帮扶企业应对出口难题。
 

扶持新兴产业篇

08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4号)
 
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等退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在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09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45号)
 
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放行之日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10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第75号)
 
决定在北京、深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监管模式试点,增列对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采用企业一次登记、一点对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创新模式。
 
11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第73号)
 
 对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推进贸易便利化篇

12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棉花监管方式的公告》(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第69号)
 
 
 对进口棉花品质检测、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了优化,将由海关逐批实施抽样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如需要品质证书的,由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
 
13
 
《海关总署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第54号)
 
 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方便进出口收发货人及时掌握货物通关状态。
 
14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第63号)
 
自2020年5月11日起,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保障进口食品安全篇

15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3、13、22、32号)等
 
明确上述进口水果、乳品、大米、马铃薯检验检疫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允许进口。
 
1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进口美国牛肉及牛肉产品月龄限制的公告》(第25、34号)等
 
 解除对上述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口限制,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允许进口。
 

严防动物疫病传入篇

1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第11、48、71号)等
 
通报上述国家相关动物疫情,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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