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做好全球抗疫,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连续出台《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等政策文件。
一系列政策下防疫物资出口有何要求和变化?近期,南宁海关联合多部门对全区11市170家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关键原材料供应企业共计260余人开展了政策解读培训。
没能参加培训?没关系,你想知道的政策要点都在这里:
一、5类医疗物资出口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针
企业产品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提供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验证核查以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的目录信息为准)。
企业产品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同时企业须提交书面声明(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7类医疗物资出口
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企业申报出口时,需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具体要求参照“5号公告”附件1)。建议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进行验放。未提供的,海关严密监管进行查验。
三、非医用口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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