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核心内容: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有新要求。
一、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注: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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