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好一式二份;必须由海关销账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区货物等,应填好专用型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中国出口退税的,应另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型报关单。
2、货物税票。规定份额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授权委托中国市场销售,交易方式是待货物市场销售后按实销额度向出口企业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许免缴。
3、路运单、空运单和国际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国际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查验后,在正本航空运单上签名海关放行退回报关行,凭此取货或运输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额同税票。可是散称货物或单一种类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缴。
5、进口出口退税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检外汇管理单位盖章"监管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销账序号填在每个
出口报关单的右上方处。
6、海关觉得必需时,还应交检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资格证书等。
7、其他相关报关单证。包含:
(1)经海关准许准许降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应缴海关签名的减免税证实,北京市的外资公司需另交检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器设备明细;
(2)已向海关办理备案的生产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检海关签发的"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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